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民初1287号
原告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北关街十四组。
委托代理人井小江,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李永超,男,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