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财保71号
申请人: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北关街十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良瑛,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申请人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P×××××(豫P8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P×××××(豫P8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