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财保7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诚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北关街十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良瑛,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的(2019)豫0223财保7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P×××××(豫P8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