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328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
负责人李宝生。
被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四甲何屋基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3860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执行人黄明芳,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黄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特173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黄明芳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09152.01元、利息17000.41元、罚息30552.96元、复利365.2元、律师费8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5818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明芳名下位于东莞市××镇××村××路××座××层××房产,本案已向首封案件申报债权,待财产处理后款项再作统一分配。(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黄明芳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328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陈志彪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钟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