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307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何屋基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集。
委托代理人陈靖雯,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联创孵化园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广广。
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民初219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3238元及利息(以60323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受理费466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3日止。(三)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凉市崆峒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经调查得知上述房产存在异议,暂无法处理;后查封被执行人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凉市徽县××镇××村××庄××广场××单元××号及屋顶××、××铺号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已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且存在抵押情况,暂无法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307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陈志彪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