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2156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何屋基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集。
委托代理人陈靖雯,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是多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一社区民主大道福松路濠景时代104-117、202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兰芳。
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是多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2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进行计算,即分别以845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逾期付款利息总和以尚欠货款132340元为限)、诉讼费3134元,另本案执行费230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9日止。(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21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李正文
审判员 陈志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