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胜和路段兴业金融大厦29号首层、31号首层、五层、八层、九层及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6928930K。
负责人:林国华,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志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石碣镇四甲何屋基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92386040。
法定代表人:吴家集。
被执行人:吴家集,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
被执行人:黄明芳,女,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28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吴家集、黄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吴家集、黄明芳有可供执行财产位于东莞市石碣镇,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285号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晋城
审判员 胡炳辉
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臻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