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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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4582号
原告:宁波亿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168号(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J3PX3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923860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亿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亿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9元,合计1554元,由原告宁波亿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