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宏强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青田宏强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泉州阳业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121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696337715,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前路街89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泉州阳业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95Q97U,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闽南第一建材市场37栋2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业业。
****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与泉州阳业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21民初48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泉州阳业石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阳业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泉州阳业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泉州阳业石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企业性质及设立、投资经营、合并分离、变更终止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泉州阳业石材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泉州阳业石材有限公司拒不申报,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罚款1000元(未缴纳)。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泉州阳业石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