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田宏强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前路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696337715。
法定代表人:徐海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青田宏强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1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悦琛
审 判 员 李伟峰
审 判 员 项伟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