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皖0406执519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银徽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潘集区市容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市容管理局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市容管理局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市容管理局的房产和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 刚
书记员 段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