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银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银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4970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银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盛端武。
被告:盛端武,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银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78元,减半收取103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