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2民初1234号
原告:浙江元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曙光大厦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30750940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如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高闸村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55179567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元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元奥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元奥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4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元奥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