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民申1349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民终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毅
审判员 何云海
审判员 黄娅娟
书记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