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2738号
上诉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陆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2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冠陆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重庆中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工期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是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渝01民终3341号民事判决确定施工合同所涉及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等,鉴定得出的工期时间,但根据二审期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民再55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应当以宏印公司提供的白图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对部分事实进行了重新认定,故对合同内工期及新增工程的工期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导致一审法院对工期是否存在延误及具体天数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20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74.62元予以退回;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3.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赵文建 审 判 员 刘家秀
法官助理 杨浩江 书 记 员 廖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