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2415号
 
原告: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四维路油溪荣德商业步行街一期工程1幢负一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GYU8X8。
法定代表人:尹学琴,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焕咏,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承恩大道113、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365898158。
法定代表人:陈炼,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曹青青
书  记  员    卞  正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