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丰囤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重庆英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4257号
原告:重庆丰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正街12号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368315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承恩大道113、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365898158。
法定代表人:陈炼。
被告:重庆英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众泰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305734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丰囤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重庆英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丰囤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丰囤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宏印建筑有限公司、重庆英耐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1.01元,由原告重庆丰囤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