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时鑫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城南村村民委员会与常州市金坛瑞昌制衣有限公司、江苏时鑫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1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城南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413ME2352780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下坵118号。
法定代表人:钱卫军。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瑞昌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14110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下坵97号。
法定代表人:孙锁忠。
被执行人:江苏时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8117341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公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张霖。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城南村村民委员会与常州市金坛瑞昌制衣有限公司、江苏时鑫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6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常州市金坛瑞昌制衣有限公司同意给付租金人民币540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合计人民币570000元,该款自2020年12月起,每月的月底给付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城南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常州市金坛瑞昌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内容按期履行,其将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则原告有权就57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被告江苏时鑫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三项内容中被告常州市金坛瑞昌制衣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幢××室××滨河星城地下车库(位)F7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2021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正当合法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3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郭 影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