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92民初6号之二
申请人: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大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645894X4。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园区公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8117341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滨海新区***新能源产业片区洋山路1号附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10CF5J21。
负责人:**。
申请人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辽0792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现申请人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已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权撤回保全申请,故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