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92民初6号之一
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大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645894X4。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时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园区公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8117341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时鑫建设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滨海新区***新能源产业片区洋山路1号附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10CF5J21。
负责人:**。
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时鑫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时鑫建设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2元,减半收取108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