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675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菁芸,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01894220U,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天目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
被申请人:潘胜强,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王良军,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张国林,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溧阳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胜强、王良军、张国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胜强、王良军、张国林、***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4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胜强、王良军、张国林、***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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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