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溧阳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
本院依据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皖1623民初95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与溧阳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2年3月24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623民初9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翔
审判员 顾峰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