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70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7633715H,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南大街169、17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1299146K,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公园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宋韬。
被申请人:宋韬,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宋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宋韬、**、***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宋韬、**、***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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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