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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某某希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70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7633715H,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南大街169、17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1299146K,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公园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宋韬。 被申请人:宋韬,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宋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宋韬、**、***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宋韬、**、***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