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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尚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1430号 申请人:山西尚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MA0LM1ME3H,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镇中夭村后巷1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1299146K,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公园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宋韬。 申请人山西尚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2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