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26扬州晨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26号
原告:扬州晨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工业园4幢3楼。
法定代表人:陈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善鹏,江苏擎天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高邮市卸甲镇龙奔村红旗桥。
原告扬州晨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晨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华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雅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