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华瑞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张家港保税区华瑞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市杨舍镇人民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惠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保税区华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B座1302A室。
法定代表人:胡文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保税区华瑞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张土罚字〔2019〕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该决定:责令***保税区华瑞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8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该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14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耕地罚款9780元。因***保税区华瑞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限期拆除该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苏0582行审14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张土罚字〔2019〕9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即限期拆除该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14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上述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保税区华瑞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拆除涉案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14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并非本院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其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猛
审判员 顾 芸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