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佳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91民初1403号
原告:济宁佳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红星国际1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娅。
原告济宁佳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