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11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1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38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显示,其银行账户无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被执行人明确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