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52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7333640F。
法定代表人:王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景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淮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5278677。
法定代表人:杨小五。
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010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景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景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6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单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