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8736号之一
原告: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堡街道办事处徐村。
法定代表人:韩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