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苏州太湖人才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养蚕里新村101幢2室.
负责人:李廷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芸,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太湖人才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朱秋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因与被告苏州太湖人才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终1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维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三、苏州太湖人才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工程款5673217.6元,并赔偿损失2840888.4元;四、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在吴江开平路南水秀街风清街间太湖总部经济8号地块工程就其承建工程部分的拍卖或折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以5673217.6元为限;五、驳回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2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14元,由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负担50486元,苏州太湖人才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728元。鉴定费249061元,由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负担9624元,由苏州太湖人才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94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42元,由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负担140945元,苏州太湖人才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597元。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89271元,申请执行费7534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终105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云斌
审判员  葛健颖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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