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苏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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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7825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8日生,侗族,江西省仙桃市人,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彬,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无锡苏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号楼0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68860648。
法定代表人:沈建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勇、吴彦珺,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苏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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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苏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无锡苏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历代
人民陪审员  黎 莉
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汇文
书 记 员  彭靖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