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苏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苏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辖初字第0011号
原告江阴市**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88606-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号楼037室。
法定代表人沈建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朝,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16317-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区B73-B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审理原告江阴市**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昌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查,并于2014年4月29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司诉称,2012年5月,**公司与昌盛公司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由**公司为昌盛公司安装屋顶太阳能光伏电站。**公司按约履行,昌盛公司确认工程结算价为370万元,尚欠工程款110万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昌盛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被告昌盛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且家舍工程施工合同交付的是不动产,因此基于本案所涉协议的起诉,应由该工程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公司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昌盛公司住所地在无锡新区,故受案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5月,**公司与昌盛公司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由**公司为昌盛公司安装屋顶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地点为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科四路5号移民生产就业基地,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含部分主材和辅助材料)。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昌盛公司住所地位于无锡新区,该地属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昌盛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瑶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