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宜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哈宜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902号
申请人:江苏哈宜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8176694P.
法定代表人:王斐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西二道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560611184E。
法定代表人:姜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哈宜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宜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凯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哈宜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威凯洱公司的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