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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恒元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恒元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10594号
原告苏州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恒元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苏州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益虎
书记员  俞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