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25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州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东。
被执行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剑均。
申请执行人江苏州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州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5475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江苏州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6日、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4万余元,本院依法分配所得款项23800元,扣缴执行费5305元后余1849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批位于蜀冈玫瑰园的房产,经前往物业核实,钥匙已交付给案外人(物业称其为业主),被执行人表示蜀冈玫瑰园均出售并提供清单,本院依法未处置。
3.被执行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三、2022年8月23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不在该地办公,经物业公司联系,于2022年8月26日前往法院接受谈话,谈话过程中表示暂无能力偿还。
四、因被执行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8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3800元,其中,本息18495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30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物业和被执行人出具材料表示交付业主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03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熊 娟
审 判 员 钱仁伟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健成
书 记 员 刘浩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