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7101行初919号
起诉人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青云汇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3902737W。
2020年9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被起诉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状,要求判决:1.责令被起诉人受理原告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及章程修正案备案的申请并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负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据此,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确实不齐全的,经被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仍未提交,被申请人有权退回申请材料而不予审查,该退回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起诉人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确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但起诉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被起诉人提交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及章程修正案的材料,属于材料不齐全。被起诉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起诉人拒绝补正,被起诉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将申请材料退回而不予审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起诉人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起本案之诉,本院不予立案。起诉人可以补齐申请材料后,依法向被起诉人申请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汤明华
审 判 员 曾艾雪
审 判 员 王荣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伟巨
书 记 员 付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