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罗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663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罗关坤,男,193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女,193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罗慧涵,女,199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青云汇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3902737W。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罗关坤、***、罗慧涵、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罗关坤、***、罗慧涵、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但因本案实际借款人罗洪模已死亡,被告罗关坤、***与罗洪模系父母子女关系,被告罗慧涵与罗洪模系父女关系,被告罗关坤、***、罗慧涵系罗洪模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罗洪模名下房产已在本院(2020)赣0103执1198号案件中拍卖执行完毕且剩有余额,故申请人申请冻结此笔拍卖款余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继承人罗洪模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房产剩余的拍卖款10万元;

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新区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胜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