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罗关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1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
负责人:辛武峰,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关坤,男,193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执行人:***,女,193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执行人:罗慧涵,女,199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瑞星苑1806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罗关坤、***、罗慧涵、江西省紫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以(2020)赣0103执11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关坤、***、罗慧涵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产(登记于死者罗洪模名下)。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罗关坤、***、罗慧涵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产(登记于死者罗洪模名下),并于2020年7月22日10时至2020年7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2020年7月23日买受人通过竞买号27877396以1233800元的最高应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关坤、***、罗慧涵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产(登记于死者罗洪模名下)的查封;
二、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产(登记于死者罗洪模名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志清
审判员  刘文锋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