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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泰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泰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3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虎民初字第2251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泰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45号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石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通中,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泰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审判,本案并定于2014年11月11日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时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泰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48元,减半收取5824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泰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