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申请人):***,男,1970年2月20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泰兴市志琴装饰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3MA1UPWLF6R,住所地泰兴市姚王街道王家堡村。
经营者:**,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5197307134822,住泰兴市姚王街道王家堡村东王六组5号。
原审申请人: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53827737Y,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银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市志琴装饰工程队及原审申请人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1283民特57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确认***、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欠泰兴市志琴装饰工程队工程款139000元。但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至泰兴市志琴装饰工程队诉讼之日只欠工程款129000元,***通过微信转给泰兴市志琴装饰工程队10000元在调解时未扣减。另泰兴市志琴装饰工程队的工程款共计主张24.9万元,但司法部门鉴定只有24万元。故泰兴市志琴装饰工程队多主张了1.9万元,除去裁定后给付的,只剩下80000元未付。***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1283民特5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申请人***与原审申请人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只需给付工程款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照特别程序作出(2021)苏1283民特575号民事裁定书,现***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章美
审判员杨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