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锦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2898号
原告:江苏锦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南区富生路。
法定代表人: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银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锦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步步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程志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秋璇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