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财保27号
申请人: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沿街2#综合楼-3113铺。
负责人:周后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利,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淮海东路29号苏宁广场A塔楼11层部分(1101、1102、1103、1107、1108)、12层整层。
负责人:张立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告的申请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唐 政
书 记 员 王琳娜
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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