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79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功,江苏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沿街2#琮合楼-3113铺。
法定代表人:周后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明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孔建军
书 记 员 赵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