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82***与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2082号
原告:***,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仕宝,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沿街2#综合楼3113铺。
法定代表人:周后新。
被告: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邵场村8组337号。
法定代表人:赵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二安,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