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581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明,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沿街2号综合楼3113铺。
法定代表人:周后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2020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以喜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尹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