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一棚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一棚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智慧果蔬专业合作社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一棚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智慧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尹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金一棚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智慧果蔬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南京金一棚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12执2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任苏祁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