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5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一城精英国际2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352076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利,男,汉族,1968年11月07日出生,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受理的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利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90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利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利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郭利的对外投资、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5执3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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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朱敏
审判员张航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庆
书记员产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