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与郭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财保720号
申请人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一城精英国际2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3520769A。
负责人***。
被申请人郭利,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与郭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399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8)渝仲字第900号函将申请人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32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毕发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