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30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91民初330号
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维维
法官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